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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局《公告》的紧急通知
2008-07-15 16:31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公安部等6部局《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告(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就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羟亚胺的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二、羟亚胺的购买、运输

购买、运输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氯胺酮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三、羟亚胺的进口、出口

进口、出口羟亚胺的,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本公告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OO八年七月八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省食品药品稽查分局
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
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
长 春 吉 林
四 平 辽 源
通 化 白 山
白 城 延 边
松 原 长白山
药  品:0431-82725568
     0431-87833019
医疗器械:0431-8890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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